省產權交易中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定價目錄的通知》(閩政〔2017〕56號)有關規定,現就規范我省省級國有產權交易服務收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省級國有產權交易服務費是指在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本省國有企業股權轉受讓、國有企業增資、國有企業資產轉受讓及承包(租賃)時,交易雙方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以及本省行政事業單位(含下屬單位)國有資產進入省產權交易中心進行出租、出售等交易時,交易雙方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二、省級國有產權交易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上限管理,以產權交易合同成交金額為基數實行差額累進計費,具體上限標準如下:
(一)競價交易收費標準
省產權交易中心按上述標準向交易雙方分別收費,經交易雙方約定,雙方交易費用也可由其中一方承擔。省產權交易中心收取上述費用,應按規范要求提供以下相應服務內容:1.從事尋找項目,對產權交易主體資格、交易條件和所提供的材料的規范性、合法性進行形式性審核,接受委托,修訂信息披露及進場交易相關材料;2.草擬公告、《產權交易合同》和競價文件,信息披露、尋找交易對象、登記意向方、協助盡職調查,組織競價、組織撮合簽約;3.監督資金結算和產權交割,辦理產權交易憑證,并進行追蹤監督服務等。
三、通過省產權交易中心電腦信息網絡和自辦刊物等對外發布產權交易信息的,不得另收信息發布費。
四、省級國有產權交易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省產權交易中心應當向社會公示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以及12358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落實陽光收費規定,自覺接受價格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五、省產權交易中心應按照《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取消經營服務性收費證制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閩價服〔2015〕118號)的有關規定,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一年度收支情況等相關資料報送省價格主管部門,落實收費單位收支情況報告制度。
六、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陡=ㄊ∥飪r局關于產權交易、鑒證收費問題的通知》(閩價服〔2008〕259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物價局
201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