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
為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意見》(閩政辦〔2018〕26號)要求,扎實推進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領域的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32號令)相關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開行為
(一)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產權轉讓行為;
(二)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省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所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
二、信息公開內容和責任分工
(一)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決策及批準信息。內容包括交易項目簡要情況、批準時間、批準單位等。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各所出資企業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披露時間和要求按32號令規定執行。
(二)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項目信息。內容包括交易項目簡要情況、掛牌價格、受讓方資格條件、競價方式、價款支付期限要求、債權債務處置要求、交易保證金、需要受讓方接受的條件等。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各所出資企業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披露時間和要求按32號令規定執行。
(三)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成交公告信息。內容包括成交項目名稱、受讓方名稱、成交價格、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各所出資企業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披露時間和要求根據32號令規定執行。
(四)企業國有資產交易違法失信行為及監督處罰信息。內容包括違法失信行為時間、內容、造成的后果、處罰情況等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由做出處罰決定的部門負責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發布。
(五)上述四項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涉及商業秘密,或者企業國有產權交易采取非公開協議方式的,可免于公開。
三、相關要求
(一)各所出資企業及省產權交易中心要指定責任部門,明確專人負責國有資產交易領域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切實落實好閩政辦〔2018〕26號文件要求。各所出資企業及省產權交易中心責任部門、具體經辦人名單等信息于2020年2月10日前報送省國資委備案。
(二)各所出資企業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及時在省產權交易中心網站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承擔信息發布引發的法律風險。
(三)省產權交易中心應根據本通知要求,及時、規范披露信息,并做好信息發布平臺的日常維護,確保平臺有效運營。
(四)省國資委將不定期對各單位國有產權交易及信息公開情況進行統計和核對,并對統計和核對情況進行通報。
福建省國資委
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