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資企業、省產權交易中心: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及時反映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福建省國資委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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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第32號令)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省國資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稱所出資企業)及其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以下稱權屬企業)的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行為。上述企業境外國有金融、文化類資產交易行為除按本辦法外,還應遵守金融、文化類企業監管的相關規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境外企業,是指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在我國境外依據當地法律出資設立的企業。
境外企業持有的境內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參照《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產權〔2019〕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ㄒ唬┦Y委、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轉讓其在境外以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
?。ǘ┚惩馄髽I增加資本的行為;
?。ㄈ┧鲑Y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境外資產轉讓的行為;
?。ㄋ模┧鲑Y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境外資產租賃和境外企業經營業務承包行為。
第四條 所出資企業是其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依照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同時遵守境外注冊地和上市地的相關法律規定,規范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第五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完善境外企業治理結構,強化境外企業章程管理,優化境外國有資產配置,保障境外國有資產安全。
第六條 境外國有產權應由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持有。境外企業注冊地相關法律規定確須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應由所出資企業依據有關規定決定或批準。所出資企業應當對國有產權的安全性負責,慎重選擇國有產權代持人,制定代持人持股管理制度,依法辦理委托出資、個人代持協議等保全國有產權法律手續,并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
第七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行為決定或批準權限,參照《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產權〔2019〕4號)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發生需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專業經驗和良好信譽的境內外評估機構(專業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估值),出具評估(估值)報告。評估(估值)報告及其相關資料應當由評估(專業)機構出具中文文本。
第九條 省政府、省國資委決定或批準的境外企業經濟行為,評估(估值)報告由省國資委負責核準或備案;企業決定或批準的境外企業經濟行為,評估(估值)報告由所出資企業負責備案。其中,涉及境外重要子企業由國有獨資轉為絕對控股或絕對控股轉為相對控股等經濟行為的,評估(估值)報告應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十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以其擁有的境內國有資產向境外企業增資或轉讓,或以其擁有的境外國有資產向境內企業增資或轉讓,按照《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2號)等相關規定,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境內評估機構對標的物進行評估,按照所出資企業資產評估項目分類備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評估核準或備案。
第十一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發生與評估(估值)相應的經濟行為時,其交易對價應以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估值)結果為基準。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項目首次交易底價,不得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估值)結果。
第十二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應選擇標的物所在地1家以上主流媒體、專業中介機構發布信息,公開征集意向方并競價交易,具備條件的,可進入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掛牌交易。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規則參照《福建省國資委所出資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閩國資產權〔2019〕4號)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價款原則上應當一次性付清。確需采取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總價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余款項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并按不低于國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間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境外企業在境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由所出資企業按照證券監管法律、法規決定或批準,并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五條 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所持有的境外注冊并上市公司的股份發生變動的,按照《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 證監會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所出資企業應按本辦法落實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責任,確定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的職能機構及其工作職責,完善檔案管理,將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制度建設、機構設置等相關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七條 所出資企業應當每年對本企業及其權屬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自查,并于1月31日前將自查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告省國資委。
第十八條 企業境外國有資產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所出資企業及其權屬企業的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準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陡=ㄊ∪嗣裾畤匈Y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所出資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相應修改的通知》(閩國資產權〔2014〕53號)同時廢止。